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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地板、假冒鹅绒被都是假的!湖州公安通报“剑锋3号”专项行动战果!
假冒地板、假冒鹅绒被都是假的!湖州公安通报“剑锋3号”专项行动战果!“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湖州市公安局召开2021年湖州公安首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剑锋3号”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会上,市公安局党委专职马骁通报了相关情况。
人民公安报、平安时报、浙江交通之声、都市快报、钱江晚报、湖州日报、湖州晚报、湖州电视台新闻频道、湖州电视台民生频道、湖州发布、湖州广电报、南太湖等国家、省、市级各大媒体、市公安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环侦(森警)支队全体民警、县区局环侦大队负责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等参加了本次通报会。
20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公安机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高质量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六稳六保”、疫情防控等中心工作,以“守青山、护绿水”“昆仑”“剑锋”等专项行动为抓手,集中破获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大要案,全年共侦办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38起,其中省督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3人,同比上升80.95%、61.84%,专项工作得到省委、省长郑栅洁,省委、政法委王昌荣,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等各级领导批示肯定。
今年3月底,南浔区公安分局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有关刘某、凌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线索后南浔分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4岁,四川省大竹县人)、凌某某(男,50岁,安徽省歙县人)。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案发前系浙江某木业的一个大区域经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2月在其负责的广西的一个经销商谢某某处接了150余平方米的“XX”品牌实木地板订单后,伙同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在未经浙江厂方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木地板,打上了“XX”品牌的钢印,利用职务之便从木业厂私拿正品外包装进行包装,涉案价值7万余元。
2021年2月7日,德清县公安局接到县市监局移送案件称:有人向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医务工作者兜售假冒某品牌家纺鹅绒被。县局立刻抽调环侦大队、经侦大队、新市派出所和特警大队民警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月20日,通过缜密侦查,成功摧毁一个跨省销售假冒“某品牌家纺”商标丝绵被的犯罪团伙,相继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明、李某风、王某才等3人,查获“某品牌家纺”商标的丝绵被400余条,经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该品牌家纺公司进行专业鉴定,查获的商标为“某品牌家纺”的被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30余万元。
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在2020年10月期间,明知从上家供货商李某风处采购的品牌为“某品牌家纺”的被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虚构厂家感恩医护人员在疫情中奉献等幌子,将采购的被子以每条760元的单价销售给德清县人民医院、德清县中医院及德清县范围内的其他卫生院。
2020年12月4日,长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煤山镇新槐村鲍丛寿养鸡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鸡场有标称为上海胜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经查该批兽药为假兽药,后将该线索移送长兴县公安局,随即进行立案侦查。
在市局环侦支队的指导支持下,组织侦查打击中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对该案件开展专案经营。通过近三个月的专案经营,摸清了一个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武(男,38岁,河南省伊川县人)和冷某琴(女,43岁,湖北省孝昌县人)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共20余人,该组织结构清晰,分工明确。
2021年4月13日,县局抽调60余名精干警力,在省厅总队和市局环侦支队、技侦支队的大力支持和县农业农村局的配合下,分别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惠济区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武、冷某琴、朱某恒(男,39岁,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张某(男,31岁,河南省郑州市邙山区人)、李某辉(男,34岁,河南省伊川县人)等共计35人,捣毁生产兽药窝点1个,原料加工点3个,储存仓库4个,查封扣押兽药5000余箱。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武、冷某琴等人在没有兽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参与生产、销售未经农业农村局备案登记的兽药,并投放市场,从中牟利,销售数额达3000万以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半岛官方网站,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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